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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庭上,涟水县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单元涟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及被告人刘海蛟操纵职务之便,索取别人财物,为别人谋取长处,情节紧张,其举动已组成单元纳贿罪。刘海蛟调用公款归小我利用,跨越三个月未奉还,其举动已组成调用公款罪。刘海蛟身为国度事情职员,操纵职务上的便当,屡次不法收受别人财物,并为别人谋取长处,其举动已组成纳贿罪。刘海蛟犯数罪,依法理当数罪并罚。刘海蛟伙同别人配合施行单元纳贿、部门纳贿犯恶行为,系配合犯法。刘海蛟已退出部门违法所得,可酌情从轻惩罚。综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相干条目和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查察院《关于打点贪污行贿刑事案件合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诠释》第二条第一款、第十八条、第十九条之划定,作出以下裁决:被告单元涟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犯单元抽真空機,纳贿罪,判惩罚金人民币10万元。被告人刘海蛟犯单元纳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;犯调用公款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;犯纳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惩罚金人民币20万元,决议履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,并惩罚金人民币20万元。被告单元涟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未退的违法所得25万元,被告人刘海蛟未退的违法所得4.6万元,依法继续追缴,上缴国库。
宣判后,被告人刘海蛟不平,提出上诉。2019年2月22日,经二审审理查明,刘海蛟及其辩解人所提上诉来由和辩解定见,无究竟根据,不予采用。原审裁决认定的究竟和合用法令准确、量刑得当,应予保持。据此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(一)项之划定,驳回上诉,保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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